婚姻是人生中一段重要的经历,而离婚则是婚姻中的一个敏感话题。
近期,伴随着一系列婚姻法相关新规的正式生效,对离婚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补充。这些新规又有哪些内容?离婚将不复存在吗?又有哪3种情况不准离婚?让我们提前一睹为快,不要错过这个重要信息!
01、 新规落地,离婚将变得越来越严格!
民政部起草的《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
1.在结婚登记环节,取消结婚登记时提供户口簿的要求,这意味着以后结婚更容易了;
2.离婚登记环节也不用提供户口本,只需要带好本人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即可。
另外,此前《民法典》已经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并规定“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30天的离婚冷静期”。在这30天内,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民政局要求撤销离婚申请。
而且,即使这30天内,夫妻双方都没有撤销申请,但是接下去30天还必须双方亲自到场,才能办理离婚证。
那更为简单一点,提交离婚申请以后,30天内只要其中一方反悔了,都可以撤销离婚!
如果在离婚冷静期30天内没有撤销申请,但是接下去的30天内,又没有亲自到场办理离婚手续,最终也是没办法离婚的。
不过,也不是所有的离婚申请,在冷静期内,只要一方撤销申请,就没办法离婚。倘若家中有重大矛盾,或者有家庭暴力等特殊情况,那么这种情况肯定是准予离婚的。
另外,婚姻法相关规定明确,还有三种情况的,离婚是不被允许的:
第一,如果男方在特殊情况下,女方是不可以提出离婚的!
现行的新规:男方为现役军人,女方要提出离婚就必须征得男方的同意才;
而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原因是因为第三者插足了,那么也会得到相关法律的严惩,因为相关法律还设立了破坏军婚罪,严惩那些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
第二,如果女方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男方也不能提离婚!
如果女方是在怀孕期间,或者女方分娩后一年之内,亦或者是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这种特殊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男方是不得提出离婚的。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女性生育权及生育后身心恢复期的特殊关怀。
不过,如果女方在这期间提出离婚,一般是准许的!
第三,其他特殊情况下,不受理离婚
新婚姻法还规定,在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或双方调解和好后,若一方在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将不予受理。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当事人因一时冲动而频繁提起离婚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去反思、沟通和修复关系。
举个例子,小王以夫妻感情不和提出和老婆离婚,一审判决为不准离婚,或者在一审判决时,经过调解,双方和好了。
这种情况下,小王回去以后在六个月内,如果再次以夫妻感情不和提出离婚,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毕竟司法机构不是老百姓过家家的地方,如此反反复复提出离婚,不仅浪费的是自己时间,同时也浪费司法资源。
另外,婚姻法新规还有几项重大改变,夫妻财产一律按照以下“3大”原则进行分割处理:
1、个人所有房产,离婚后不再分割
新规规定,夫妻离婚后只会分割夫妻共有的财产,即婚后财产,对于夫妻之间婚前的个人财产,将不再平均分割。个人所有的房产分为以下3类:
第①夫妻中某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并且产权证上只有出资者的名字,这是个人房产;
第②夫妻中某一方父母婚后用全款给自己的子女购买的房产,并且产权证上只有自己子女的名字,这也是个人房产;
第③婚后,夫妻中某一方全款购买且只登记了出资方名字,这也是个人房产,无法分割;
2、夫妻共同房产,无明确约定,一律平均分割
按照新规,夫妻共同房产也分为4类:
①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买房,不论是登记在女方或男方名下,还是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父母的出资都认定为是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②如果一方(男方)父母出资全款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女方)名下,如果没有其他约定,一般就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也属于夫妻共有房产;
③婚后,夫妻双方一起买房并且还贷款的房产,无论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有房产;
④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按揭购买的房产,婚后一起还房贷,这类房产首付款属于个人所有,婚后共同还贷款的部分属于共有房产。如果产权证上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这套房产是夫妻共有房产,因为这种情况下首付款也被视为赠与。
3、继承或者赠与获得的房产
现实中也存在继承父母财产分割的情况,这类房产也分为2类:
①婚后夫妻一方通过遗嘱继承的房产。除非房产继承时明确认定继承人是某一方,属于个人财产,否则未明确的情况下,就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②婚后夫妻双方给子女提前购买的房产,即父母赠与子女的房产。离婚后,这类房产的分割相对复杂:如果产权证上夫妻及子女的名字,则平均分割;如果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子女的名字,且子女未成年,则为夫妻共有房产;如果子女已成年,则属于子女个人房产,夫妻无权分割;
总之,这些新规的出台,旨在提高离婚的门槛和程序,鼓励夫妻双方更加理性地处理婚姻问题,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和纠纷,力求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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