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最高法院判例:拆迁中村委会不作为,村民如何维权
【裁判主旨】 我国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法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规定,征收集体土地要依法征求农村集体组织意见,并进行公告等程序。若征收机关未履行上述程序,代表集体组织的村委会未提出异议,不积极维护集体组织利益的,超过半数以上的村民可以一起提起行政诉讼,以此来维护自身间接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
【案件编号】(2017)最高法行申6718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根据上述规定,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作出的可能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法律赋予村民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由乡、镇政府责令改正。村民可以选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相关争议,也可以请求乡、镇政府依法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作出的决定进行监督,责令其改正违法的决定。也就是说,接受村民申请,依法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监督,属于乡、镇政府的法定职责。但是,村民就同一监督事项,先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后,村民又向乡、镇政府申请监督的,由于受生效民事判决效力的拘束,乡、镇政府无权再行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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