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6年期间,全国法院审结的猥亵儿童犯罪案件达10782件。也就是说,在这4年当中,平均每年就有2695件猥亵儿童犯罪发生,平均到每一天,就是7.38件,也就是说每天有超过7个孩子遭到性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管应时:一是熟人作案比例相对较高,多是利用特殊身份或特殊关系实施犯罪;二是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实施性犯罪的比率相对较高;三是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持续时间长。
猥亵、性侵,受害者大多不到14岁,有的甚至只有6、7岁。在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6起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中,其中有一起,被告被判处了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轶已被执行死刑,从2009年暑期到2011年6月,受害者多达14名,送一本小人书,送一个糖果,简单的诱饵之下,两年时间,李铁实施强奸26次!他的犯罪对象,甚至包括6、7岁的幼女。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管应时:如本次发布的被告人李轶强奸案,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依法判处李轶死刑。
和蔼可亲的老师、平易近人的邻居、还有慈眉善目的叔叔……数据显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大多是熟人犯罪。而除了最高院公布的数据,今年六一,各地法院、检察院,也发布了一系列数据,一起向全社会,敲响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警钟。
根据统计,从2014年到2016年,两年时间,重庆市三中院共审结未成年人被性侵案就有20件,受害未成年人26人,最小的只有6岁。
从2008年至今,九年时间,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及侵犯未成年人性权利的案件多达64件,其中强奸罪42件,猥亵儿童罪22件。
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统计,2016年以来,全省共审查逮捕性侵未成年人犯罪470人,提起公诉325人。
湖南资阳,2015年到2017年4月,不到两年半时间,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就受理侵犯未成年人犯罪审查逮捕案件37件,其中性侵害案件占到75%。
近三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等,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108件,特别是性侵案件在增多。
全国范围内,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都呈现出了多发、易发态势。性侵,也成为目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头号杀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吴万江:从我们近几年整理的一些案件来看,这类案件发生在农村的概率应该是更高一点,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由于缺乏父母的教育和保护,再加上如果教育措施不太到位的话,更容易成为被性侵的对象。
今年六一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公布了十一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有三起是性侵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吴万江:这两个被告人有个共同的特点,都是小学的老师,两个人都是利用自己作为小学老师的便利,实施了这样的一个猥亵的行为。
被告人汪某某,2015年6月上旬、中旬,先后二次在其办公室内,亲吻、猥亵一名仅有七岁的孩子,汪某某因犯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孙某某,也是一名教师,从2015年9月到2016年6月,十五个月,对四名未满14岁的学生实施犯罪,因犯猥亵儿童罪,他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易发、多发、熟人作案,面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专家指出,防范此类案件,防止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犯罪很重要。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 姚建龙:因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那就是加害人通常都具有恋童癖那种倾向,或者说是这样一种心理变态心理。而具有这样变态心理的这样一些加害人,如果第一次得逞之后,将会陷入重复性犯罪的恶性循环,这是这类犯罪中一个非常典型的特点,而这些受害者中,很大一部分,或者说百分之七十以上,都是针对熟悉的孩子下手,这是一个共同性的问题,所以我们非常强调,要严防第一次。
关于儿童性侵犯的话题,最近发生了一个令人惋惜的事儿。一个多月前,26岁的台湾女作家林奕含自杀身亡,再次让人们把目光聚焦到儿童性侵犯上,而林奕含的离世,也暴露了性侵犯罪的另一个特点,那就是被侵害人所受到的心理伤害。
今年4月26日,26岁的台湾女作家林奕含自杀身亡,从而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性教育缺失的普遍关注。
林奕含称,自己曾在中学时,遭到过老师的诱奸,而她小说中13岁的女主角房思琪,就与自己的经历相似,书中,房思琪因被补习班老师性侵,最终导致精神失常。
台湾作家 林奕含:我在写这个小说的时候,我会有一点看不起自己,可是在书写的时候我很确定,不要说这个世界,台湾这样的事件仍然会继续发生,现在此刻,它也在继续发生,所以我写的时候会有一点恨自己,有一种屈辱感。
在林奕含的书中,有一个片段,“刚刚在饭桌上,思琪用面包涂奶油的口气对妈妈说:‘我们的家教好像什么都有,就是没有性教育?!?#22920;妈诧异地看着她,回答:‘什么性教育?性教育是给那些需要性的人。所谓教育不就是这样吗?’。林奕含自杀事件,让人们惋惜,但更该反思性教育的重要性。然而,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仍然存在太多的回避。
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一直在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删除嫖宿幼女罪,扩大了强制猥亵的犯罪对象,将男性成年人及未成年人都涵盖在内。但是仅仅在司法层面来推进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不能解决问题的症结所在,未成年人性教育同样重要。
在家庭、在学校一些性教育又往往带来各方质疑。今年3月,杭州萧山一位二年级孩子的妈妈就在网上吐槽,称学校发放的《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尺度太大”,一时间,关于校园性教育尺度的问题,引发了舆论关注。
北师大儿童性教育课题组负责人 刘文利:它(社会)仍然对什么是性教育,性教育到底教孩子什么,还不是特别清楚,因为我们那个教材当中,那个图是在整个性教育当中一个小的部分,就是告诉孩子人体各个器官,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殖器官,我们希望孩子能够通过学习来了解,生殖器官是人体器官的一部分,而且它有很重要的功能。
这套引发讨论的读本,是由北京师范大学儿童性教育课题组,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历时十年编写完成的,这套读本所强调的就是性知识的完整性。但目前,在我国的义务教育阶段中,性教育课程展开的并不完整。
北京师范大学儿童性教育课题组成立十年以来,一直“以将性教育纳入中国义务教育课程体系”为己任,但现阶段,这个目标并没有实现,而性教育的教育工作者,也面临短缺。
?北师大儿童性教育课题组负责人 刘文利:实际上在我们国家,没有性教育的专业人才。
可能很多家长没有意识到,自己对性话题的态度,其实也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来看一张照片,照片里的孩子都很羞涩,很不好意思,为什么呢?因为课堂上正在讲的是性教育课程。可能很多孩子的家长在谈到性教育话题时,和这些孩子的反应一样:不好意思,不愿意谈,也不愿意听。
就像之前片子里提到的,目前,我国的相关课程还不完善,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家长对待性教育还是不愿谈的态度,那孩子又如何能了解自己的身体?连自己的身体都不了解,孩子又如何能够知道哪些行为是性侵,哪些行为是不可以接受的,自己遭遇到的事情,哪些又应该告诉老师、告诉家长呢?保护未成年人,需要的是司法、教育和家庭等多方的努力。
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余镇、高敏拐卖儿童
被告人黄思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被告人余镇的妻子周某怀孕,2015年底,余镇让被告人高敏寻找需要婴儿并能支付6万元“营养费”的人。经高敏联系,被告人黄思美因儿媳结婚多年未生育,愿意收养。经协商,余镇同意以5.6万元的价格将婴儿“送”给黄思美。2016年6月21日,余镇以假名为周某办理住院手续,次日周某生育一男婴。6月23日,余镇以给孩子洗澡为由私自将男婴从家中抱走送给黄思美,得款5.6万元。黄思美将男婴带至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家中抚养。男婴母亲周某获悉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至黄思美住处将被拐卖的男婴解救。
【裁判结果】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被告人高敏居间介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黄思美对被拐卖的儿童予以收买,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高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黄思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抚养,对被拐卖的儿童没有虐待,未阻碍解救,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余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高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黄思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余镇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
被告人卢晓旭拐骗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卢晓旭(女)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在天津市河西区上门行骗时,见被害人夏某(女,13岁)独自在家,意欲让夏某跟随其一起行骗,遂谎称与夏某父亲相识,骗取夏某信任后将夏某从家中带离,致使夏某脱离监护人监管。后因发现夏某不具备与其共同行骗的可能性,卢晓旭于同年9月23日晚带夏某搭乘出租车,后借故离开,将夏某独自留在车内。出租车司机了解情况后,将夏某送回家中。同月24日,公安人员将卢晓旭抓获。
【裁判结果】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晓旭以欺骗的方法拐骗儿童脱离家庭和监护人监管,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卢晓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骗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卢晓旭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卢晓旭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
被告人王璐、孙艳华虐待被看护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璐、孙艳华原系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某幼儿园教师。2015年11月至12月间,王璐、孙艳华因幼儿穿衣慢或不听话等原因,在幼儿园教室内、卫生间等地点,多次恐吓所看护的幼儿,并用针状物等尖锐工具将肖某某等10余名幼儿的头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刺、扎致伤。
【裁判结果】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璐、孙艳华身为幼儿教师,多次采用针刺、恐吓等手段虐待被看护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璐、孙艳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王璐、孙艳华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四
被告人王思琦虐待案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被告人王思琦与丈夫廖某1离异并获得女儿廖某2(被害人,2007年1月出生)的抚养权,后王思琦将廖某2带至上海生活。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王思琦在家全职照顾女儿廖某2学习、生活。其间,王思琦以廖某2撒谎、学习不用功等为由,多次采用用手打、拧,用牙咬,用脚踩,用拖鞋、绳子、电线抽,让其冬天赤裸躺在厨房地板上,将其头塞进马桶,让其长时间练劈叉等方式进行殴打、体罚,致廖某2躯干和四肢软组织大面积挫伤。虽经学校老师、邻居多次劝说,王思琦仍置若罔闻。经鉴定,廖某2的伤情已经构成重伤二级。
【裁判结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思琦以教育女儿廖某2为由,长期对尚未成年的廖某2实施家庭暴力,致廖某2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鉴于王思琦案发后确有悔改表现,并表示愿意接受心理干预、不再以任何形式伤害孩子,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其孩子及社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思琦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思琦于缓刑考验期起六个月内,未经法定代理人廖某1同意,禁止接触未成年被害人廖某2及其法定代理人廖某1。宣判后,王思琦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五
被告人潘德峰强制猥亵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潘德峰原系辽宁省沈阳市某学校兼职教师。2015年11月至 2016年4月期间,潘德峰分别将其学生吴某某(被害人,男,时年16岁)、赵某某(被害人,男,时年16岁)、朱某某(被害人,男,时年16岁)带至其家中,以不喝酒就是不尊敬老师为名,强行将3名被害人灌醉后留宿,乘被害人睡觉之际对3名被害人多次实施猥亵。
【裁判结果】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德峰利用教师身份,向被害人施压、劝酒致被害人醉酒,后乘被害人睡觉之际实施猥亵行为,已构成了强制猥亵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潘德峰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潘德峰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六
被告人李轶强奸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轶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09年暑期至2011年6月,李轶采取带被害人外出玩耍、送钱、送小人书等手段,先后将14名6至7岁的幼女诱骗至湖南省古丈县某山坡、某农贸市场楼梯间及其父在该县某单位的单元房等处,实施奸淫26次。其中,李轶于2011年五六月间,6次进入古丈县某小学校园内,从教室里或操场上,先后将8名小学一年级女生诱骗至其父单元房内奸淫,2名幼女遭多次侵害。
【裁判结果】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轶以诱骗的方法奸淫幼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李轶曾因奸淫幼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针对幼女实施性侵害,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轶已被执行死刑。(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转载请注明来自石家庄天鲲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本文标题:《【最高法通报6起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过去4年 法院每天审结7.38件》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